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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风波中的悲剧浙江男孩景区尿尿引争议,



#法度人间#

一女子因儿子在景区尿尿与人发生冲突,在推搡中坠崖,好在崖壁不高,且树木茂盛,她才得以捡回一条性命。

事后她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一百四十万巨额款项,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法院竟判她败诉,让人不禁疑惑,法官凭什么这么判?

外出旅游,发生冲突

国庆假期期间,卢某带着年仅三岁的儿子,前往某高山景区爬山,在爬山过程中,卢某不禁被眼前美景所折服,她掏出手机四处拍照,全然忘记了儿子的存在。

就在这时,一声哭喊传入她的耳中,那哭喊声响天动地,熟悉无比,不正是自己儿子的声音吗?

转头一瞧,这才发现,儿子正站在一旁,被一陌生女子训斥,在儿子站立之处,还有一大滩新鲜的水渍。

从那名女子口中,卢某得知了事情发展的经过,原来是自己的儿子刚刚没憋住尿,便在景区道路上放水,这一不文明行为,引起了对方的不满。

既然儿子有错在先,卢某也不打算说些什么,便要带着儿子离去,可谁知那名女子不依不饶,不仅批评了孩子,看到她要将儿子带走,还说了句:上梁不正下梁歪,有什么样的家长就有什么样的孩子。

这话夹枪带棒,火药味十足,分明是冲着卢某来的,原本打算离开的卢某,此刻停下了脚步,转头跟那名女子理论起来,俩人谁也不服谁,渐渐引发了身体冲突。

男子救场,冲突升级

两名女子,体型相当,打起来谁都不占优势,双方缠斗了一会儿,接着被一名男子拉开,但这名男子并非游客,而是那名陌生女子的丈夫。

将双方拉开之后,该男子站在陌生女子身旁,从道德角度,对着卢某一顿言语输出,这让卢某愤怒不已。

在卢某看来,三岁小孩哪里知道什么对错,小孩子憋不住尿,实在太过常见,根本没必要揪住不放,这两人分明就是借此机会,发泄自己情绪罢了。

卢某虽势单力薄,但气势上丝毫不弱,所谓女子本弱,为母则刚,身为小男孩的母亲,若是被人欺负,被小男孩看在眼里,或许会给他造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双方争吵了一会儿,那名男子见局势发展不妙,想要撤退,但卢某却不愿意让他俩离开,毕竟周围这么多人看着,还有人掏出手机拍摄,不理论清楚,自己脸面往哪搁。

于是冲突再次升级,卢某和那名陌生女子重新扭打在一起,然而不巧的是,卢某由于情绪太过激动,双手将那名陌生女子用力往前推,企图推至悬崖之下。

结果男子突然出现,挡在陌生女子身后,将陌生女子救了下来,由于反作用力,卢某反而从悬崖上掉了下去。

此时此刻,所有人无不为之惊慌失措,那可是高山景区,其悬崖峭壁,恐怖如斯,掉下去的后果可想而知。

幸运生还,索赔百万

但或许命运之神眷顾卢某,她虽然从崖壁掉了下去,但掉落位置十分巧妙,刚好卡在树木茂盛之处,事后经过检测,除了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外,大毛病没有。

在住院检测期间,卢某托人调查那俩人的身份,发现俩人是夫妻,女的姓朱,是某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男的更厉害,直接是航空公司机长。

直到这时,卢某才明白过来,为什么男的当初在激烈冲突过程中,有过退缩行为,应该是怕事情闹大,丢了饭碗。

既然软肋被捏住,不利用岂不浪费?于是卢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俩赔偿自己包括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在内各项费用,共计一百四十万。

二人顿时傻眼,想跟卢某私下和解,看能不能分期支付这笔巨款,毕竟上法庭就等于将此事公之于众,于他们工作不利。

但卢某只想一次性拿到一百四十万,于是不接受私下和解,可令卢某傻眼的是,本以为板上钉钉,法院肯定会支持自己的诉求,结果法院最终,却以伤害系卢某自己造成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不仅如此,后续法院还认为卢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以此对卢某定罪量刑,正所谓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卢某对此后悔不堪,可世上没有后悔药啊。

老话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卢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和朱某等人发生冲突,虽然卢某有错在先,但如果朱某不和她发生冲突,卢某肯定不会受伤,可为何法院,不支持卢某的赔偿请求呢?

法院判决究竟有没有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吧。

一、法院为何不支持卢某的赔偿请求?

在《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当中,规定了因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就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此条文,可以得知,卢某起诉朱某二人所要赔偿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既然起诉合法,法院为何不支持卢某的赔偿请求?

这其实是因为,《民法典》当中还规定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责任认定,一般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本案中,卢某和朱某,两人爆发冲突,按理说过错应当一人一半,但实际上,就掉下悬崖这一细节而言,其过错并不在朱某,卢某掉下悬崖,也是自己导致。

卢某起诉朱某二人赔偿一百四十万,意味着卢某认为此事过错全在朱某二人,这当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二、法院凭什么认定卢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回顾本案经过,不难发现,卢某之所以掉下悬崖,是因为她想把朱某推下悬崖,只不过由于惯性太大,自己掉下去罢了。

悬崖之高,令人胆寒,朱某若是掉下悬崖,身体健康肯定会受损,因此卢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按照法律,她应当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结语

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智慧告诉我们,得饶人处且饶人,逮着小尾巴紧握不放之人,就算捡了便宜,也往往会丢掉更多的大米,得不偿失。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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