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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对妻子动粗,法院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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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州日报」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也并非所谓的“家务事”,不能让紧闭的家门将法律“拒之门外”。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梅州法院选取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呼吁全社会对家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可以申请损害赔偿阿香和阿信共同育有二女一子,其中大女儿和儿子均已成年。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年4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阿信将阿香打伤,致使阿香多处软组织挫伤。阿香亲属遂向派出所报案。经立案审查后,派出所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后阿香将阿信诉至法院,提出判决其与阿信离婚、阿信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阿信对原告阿香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因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2万元,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支持。法官说法:民法典明确家暴可请求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以该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为条件,只要过错方做出了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家庭暴力产生损害结果为前提条件,且需另一方没有过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据介绍,今年以来,梅州法院全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与市妇联共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规程,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诉前化解。落实反家庭暴力司法保护,开辟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今年以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8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梅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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