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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湖南3岁女童坐摇摇车摔成伤残,家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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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湖南高院
在街道的商店旁边,我们有时候能够看见摆放着各种各样动画形象的摇摇车,只需要投入硬币就可以乘坐。因为摇摇车座位宽敞,摆动也较为平稳,即使是年龄较小的孩子,也可以进行来玩。
然而,世上没有能够保证绝对安全的事物,哪怕是摇摇车,在乘坐时同样需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幼龄孩童。在年8月,湖南某地就发生了一起“女童摇摇车摔伤案”。
案情回顾
刘女士有一个3岁的女儿小萌,母女俩经常在周末时上街游玩。小萌生来活泼可爱,对新奇的事物充满了好奇,尤其是每次路过商店门口的摇摇车时,小萌总是会忍不住停下观看,央求母亲让自己也上去玩一会。
在案发当天,两人刚从公园里回来,正巧遇上一家店铺门口有闲置的摇摇车,上面的图案正是小萌最喜欢的动画片人物,旁边有温馨提示的标语“请大人看护好自己的宝宝”。看到这一幕,小萌跃跃欲试,刘女士也不忍心拂去女儿的期待,来到了商店里找老板黄女士换了五个硬币。
然而,就当刘女士将女儿抱起来放到摇摇车上时,还没有等硬币投进去,就听见车内部发出“咯吱咯吱”的声音。只一瞬,在摇摇车上还没坐好的小萌连带着身下的摇摇车一同向前翻去!又因店铺下方就是台阶,在摇摇车滑下的过程中,小萌的身体被震起,再加上没有“安全带”的缓冲,她重重地摔在了地面上。
剧烈的疼痛让小萌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刘女士顾不上其他,医院就诊。在经过检测后,小萌被诊断出左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拇指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
看着病床上叫喊着疼痛的女儿,刘女士心痛难当。虽然在案发时商店老板黄女士便给予其元的医疗费用,但刘女士仍然觉得远远不够。她向黄女士表示,需要赔偿其护理费、伙食费、残疾赔偿等共计11.2万元。
面对刘女士的要求,黄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表示在案发时,该摇摇车实际上属于断电状态,原因是装修工人在装修广告牌时将它移动了位置。而且刘女士在带女儿乘坐时甚至还没有进行投币,这时候消费还没有开始,不应该让她承担如此大的责任。
二人协商不成,刘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黄女士属于摇摇车消费服务的提供者,而刘女士明显是该服务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同时,在第18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案例中黄女士作为摇摇车的直接管理者,依靠其提高收益,就应当对摇摇车目前情况是否安全尽到责任。在明知自己因广告装修而不得已停止了摇摇车的供电,而且装修人员还将其挪移到了其他位置后,黄女士在刘女士前来兑换硬币时就应当及示、准确告知摇摇车的真实情况,做出明示和警示。
但是她并没有提出警告,也没有阻拦刘女士继续兑换硬币,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已经违背了消费中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刘女士交付硬币抱着女儿来到摇摇车前时,双人已经开始了消费的交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因为摇摇车自身状态不稳定,又被放置到了台阶旁边,小萌身旁也没有安全带可系,导致其在滑下翻倒的同时造成小萌身体受伤,这属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黄女士应当就其进行赔偿。
但是除去摇摇车本身的缘故,在其上面还写着“请大人看护好自己的宝宝”。刘女士既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小萌的监护人,需要对自己的孩子履行监管、照顾的义务。作为小萌的妈妈,她自然能够看得出来摇摇车的摆放位置很不对,但是她没有反悔,而是心存侥幸,继续让小萌乘坐,。此悲剧发生后,作为母亲的她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根据过错责任的划定,法院判处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剩下80%由黄女士独自承担。
结语
摇摇车是娱乐设施,也是商店赚钱的来路之一。但是放置摇摇车并非“一劳永逸”,还需要找人对其定期的监查,却波其能够给孩子们带来安全、稳定的体验。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接受消费产品或消费服务出现问题时,我们可以选择和商家协商调解,还可以拨打热线电话申诉举办,或者直接向法院诉求。只有学会拿出法律作为武器,才能够真正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回顾湖南3岁女童坐摇摇车摔成伤残,家属起诉店主索赔11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