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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怎



文章对于学术界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分析后发现,学术界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问题上。本篇文章从司法实务案例的角度,通过对相关权威案例的梳理,试看一下审判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如何?案例一: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第期)王福兵妨害公务案刑法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妨害公务罪罪状中的“暴力”“威胁”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一,便具备了妨害公务罪的手段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学界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但是一般认为应与被害人不能适当履行职务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王福兵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被明确告知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而后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导时不予配合,并用手抓伤民警朱雪良的脸部、颈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民警不能正常履行公务?案例二: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5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立法解释,此解释中不再包含最高法院相关解释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以及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等内容?严格来讲,这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性质上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据此,立法解释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到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立法解释?因此,本案在定性上就不再适用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应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案例三: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年第2集:总第20集)王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王某对民警有踢打行为,应当属于暴力抗法的范畴?但是这种踢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从案发起因上看,是由于警察介入处理王某家庭纠纷引起,王某由于婚姻、家庭的不顺利,情绪失控,具有一定的可饶恕性;从手段上看,只是赤手空拳的一般行为,打击的力度有限,从而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从后果上看,只是造成了民警腰部软组织挫伤,连轻微伤尚未构成,而且民警也执行了职务,没有因此而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足以达到目的?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将其上升为犯罪处理,更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对于检法两家关于妨害公务罪定罪标准的分歧,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刑法的一般理论,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具体地考虑?对于妨害公务案暴力、胁迫行为需要达到何种程度能够构成犯罪,理论上也一直处于探讨之中,“这涉及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还是具体的危险犯的问题”?

确定妨害公务案的定罪标准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公民法制观念、社会执法环境、公务人员执法方式等因素?在当前,我国的法制文明程度较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公务人员自身的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尚有需要改进和提高的方面,以各种方式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过低地确定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无疑会扩大打击面,导致对立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暴力、威胁行为仅至公务人员不介意的轻微程度者,一般不宜认为有妨害公务执行之虞并以本罪论处,而应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依法不认定犯罪?”对妨害公务案的定罪标准采用具体的危险犯说,有利于明确打击重点?

总结

一、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案例一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一般认为应与被害人不能适当履行职务相适应?

其观点更倾向于是该罪的行为程度是抽象危险犯,虽然其一方面明确了被害人不能履行职务(具体危险犯),但是一方面又强调了不能适当履行职务。这就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因为职务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公职人员履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就很可能会认定职务相对人的行为达到了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的入罪程度。

案例二中,虽然从法律变更的角度提出了致使不能履行职务的观点,但其更多的是在论述法律适用问题,而非强调入罪标准问题。该案例可以轻度参考。

案例三中,主审法官的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落脚点虽然是情节显著轻微,但其也明确提出了确定妨害公务案的定罪标准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公民法制观念、社会执法环境、公务人员执法方式等因素,对妨害公务案的定罪标准采用具体的危险犯说。

二、地域打击标准不一

妨害公务罪,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不受侵害。这与当地治安环境、司法力度紧密相关。如在大型城市,在国家机关执法活动频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打击标准必然从严把握,这不难理解。因此,对于该罪名进行辩护时,要对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作者:杨有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曾就职于全国顶级刑事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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