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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足浴店洗脚与人发生冲突醉汉因



生活中与他人发生摩擦总是难免的,有人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有人却“无事生非,小事化大”。7月2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慈利县零阳镇某足浴店准备洗脚,将被害人杨某误认为是女技师,与杨某及其丈夫张某发生争执,刘某对二人进行辱骂、撕扯,踢了杨某一脚,并与张某抱摔倒地,致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枕部头皮血肿。年1月11日经鉴定,张某、杨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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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字:唐丽君王钟准

图片/编辑:唐丽君

审核: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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