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肩部挫伤 > 疾病认识 > 意外摔伤,保险公司说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摔伤,保险公司说不属于意外伤害
北京白癜风哪家最好 http://www.txbyjgh.com/m/生活中偶有发生类似情况,购买了意外险,但却在理赔时遇到层层困难,这个时候最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意外险#
年8月9日下午13时许,老郭被发现跌倒申港镇澄路号对面路边,旁人报警后民警赶到,老郭后被医院急诊治疗,医院,老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史记载:昏迷、高热、呼吸微弱约小时,约13点左右发现瘫倒在路边,后枕部可见血迹与头皮挫伤等,经抢救,于14时20分宣布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
而意外发生期间,年4月28日,老郭向某人寿公司投保国寿经典版保险,其中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元、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在特别约定中载明: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国寿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免赔额为元,给付比例为80%。
后老郭家属向人寿公司申请理赔,人寿公司认为老郭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而拒赔,双方协商未果,老郭家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接处警记录显示,老郭系自行摔倒,在其行走过程中并未有遭受任何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约定。同时,老郭曾有过心脏方面的就诊记录,可见其本身极有可能因罹患的心源性疾病触发死亡事故。老郭的抢救病历资料,仅描述有“后枕部见血迹及头皮挫伤”,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该两组证据就老郭伤情及死因表述并不一致,且有较大差异。老郭家属应当承担证明老郭的死亡事故系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但目前并未有充足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所作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为因意料之外的原因导致的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只要证明被保险人其受到了意料之外的伤害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如拒赔,应对事故存在“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一免责情形举证。
本案中,从接处警记录、老郭的门诊病历等证据记载的内容来看,老郭跌倒在路边,后枕部流血头皮挫伤,这一伤害应认定为意外,人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老郭系因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故该事故符合人寿公司承保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和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规定情形,人寿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老郭家属作为继承人主张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老郭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涉及免责条款效力问题。老郭的死亡原因符合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对“意外”的理解,即出乎预料、没有预见、具有突然性的特征。如人寿公司认为老郭非因意外事故死亡,应对继续此进行举证,否则,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未成年人在学校嬉闹受伤,学校如何担责?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派出所抓后怎么办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附范本借钱打入妻子账户,妻子需要承担责任么?